第一章  总则  

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,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,体现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原则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,制定本章程。  

第二章  学校概况  

第二条 学校信息

学校全称: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

国标代码:13566

办学性质: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

办学层次:高职(专科)

学制:三年

第三条 学校简介

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是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建设单位、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、教育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院校、国家优质高职院校建设单位、陕西省首批省级示范高职院校、陕西省一流高职院校立项单位。学校建有临渭、高新两个校区,校区占地面积1050亩,现有全日制在校学生16000余人。

学校依托铁路行业办学、突出铁路特色育人,以交通运输类和土木工程类专业为主干,培养铁路、公路、城轨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。设有高铁工程学院、测绘与检测学院、城轨工程学院、道桥与建筑学院、工程管理与物流学院、铁道运输学院、铁道动力学院、铁道装备制造学院、马克思主义学院、铁成创新学院、国际交通学院、萨马拉交通学院、继续教育学院、铁路培训学院、基础课部、体育教学部等十四院二部。开办有高速铁道工程技术、地下与隧道工程技术、道路桥梁工程技术、工程测量技术、铁道交通运营管理、铁道机车、建筑工程技术、工程机械运用技术等40个专业。

第四条 办学地点:陕西省渭南市

临渭校区: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站北街东段1号

高新校区:陕西省渭南市高新区胜利大街西段

学校网址:http://www.sxri.net

第三章  招生组织机构及职责

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、招生监察工作小组,对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。

第六条 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确定招生政策,制定学校招生计划,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。招生监察工作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的全程监督,及时处理考生和家长反映的相关问题等。

第七条  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办公室,根据国家教育部、省教育厅、省招办相关规定,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工作各项决定。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。

招生网网址:http://zs.sxri.net

招生咨询电话:0913—2221078、2221170(兼传真)

报考咨询QQ:812800007、812800008

第四章  招生计划及对象

第八条 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。

第九条 招生对象为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,学制三年。

第五章  录取规则

第十条 录取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、市、自治区有关招生的政策、规定和最低控制分数线,坚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。专业安排按照“分数优先、遵循志愿”原则。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,在其所报专业计划录满情况下作退档处理。

第十一条 对于实行“选考科目”省市(自治区、直辖市)的考生,执行生源所在省市(自治区、直辖市)招生工作文件明确规定的录取政策。

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:学校对考生高考外语语种不作限制,但学生入学后只提供英语教学,请考生谨慎报考。

第十三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:按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执行。

第十四条 加分或优先录取政策:执行各省、市、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中规定的加分和优先录取政策。

第六章  收费标准

第十五条  我校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、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。

普通类专业学费标准:5500元/年;

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:17500元/年;

住宿费(带暖气):800元—1100元/学年。

第七章  奖、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

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“奖学金、助学金、生源地助学贷款、困难补助、减免学费”等资助措施,在注册报到时开通“绿色通道”,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。

第十七条 奖助学金:学校每年获奖助学生7000余人次,发放金额超过1000万元,覆盖率超过50%。

国家奖学金:8000元/年;国家励志奖学金:5000元/年;国家助学金:特困3800元/年,一般贫困2800元/年。

学校奖学金:特等奖3000元/年,一等奖1000元/年,二等奖600元/年,三等奖300元/年。

校友、企业爱心奖学金:1000元/年。

第十八条 助学贷款:我校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,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,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。

第八章  附则

第十九条 我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院校。学生修业期满,成绩合格,并符合学校规定的其它毕业条件,颁发教育部网站注册、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。

第二十条  新生入学后,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,资格审查不合格者,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。

第二十一条  我校招生章程如与生源省份招生政策规定不一致时,以生源省份招生政策规定为准,我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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